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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自来水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 2019-05-29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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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加强责任心,现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②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③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⑤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二、责任追究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⑴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⑵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⑶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⑷擅自更改支委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其它人员责任:

⑴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⑵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⑶工作中以权谋私、受贿、拿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⑷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⑸工作中拖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⑹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⑺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⑻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⑼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⑽对外来办事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的;

⑾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⑿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⒀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⒁不搞好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⒂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⒃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三、责任承担

1、承办人工作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⑴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⑵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⑶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不可抗拒造成的;

⑷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100元以下且未造成影响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⑴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

⑵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⑶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⑷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四、追究种类

1、种类

⑴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⑵通报批评;

⑶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⑷留用察看;

⑸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依照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同时附带经济处罚,具体处罚依照公司相关考核制度视情节主观故意和过失具体确定,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总额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8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因过失造成经济经济损失视具体情节确定承担比例。

2、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追究程序

1、责任追究由所在部门或公司人事劳资、组织纪检提出并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核实后提出,交公司考核小组研究审议,经理室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最终决定,处理意见报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2、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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