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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9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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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②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③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⑤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二、责任追究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⑴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⑵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⑶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⑷擅自更改支委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⑸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⑹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⑺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其它人员责任:
⑴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⑵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⑶工作中以权谋私、受贿、拿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⑷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⑸工作中拖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⑹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⑺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⑻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⑼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⑽对外来办事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的;
⑾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⑿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⒀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⒁不搞好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⒂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⒃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三、责任承担
1、承办人工作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⑴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⑵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⑶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不可抗拒造成的;
⑷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100元以下且未造成影响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⑴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
⑵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⑶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⑷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四、追究种类
1、种类
⑴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⑵通报批评;
⑶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⑷留用察看;
⑸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依照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同时附带经济处罚,具体处罚依照公司相关考核制度视情节主观故意和过失具体确定,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总额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8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因过失造成经济经济损失视具体情节确定承担比例。
2、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追究程序
1、责任追究由所在部门或公司人事劳资、组织纪检提出并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核实后提出,交公司考核小组研究审议,经理室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最终决定,处理意见报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2、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