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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
  • 2019-05-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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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是指对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居民住宅,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是指从加压泵房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之间的相关储水设施、加压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

二次加压供水泵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设计规范提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水范围内对水压需求超过市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能力,需采用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居民住宅,包括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姜堰市住建局、物价局、卫生局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市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民住宅对水压需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需要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其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

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在住宅主体工程设计时,由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现场周边市政供水管网资料,会同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工程不得使用禁止使用与淘汰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水材料、设备及未经检验合格的水表。

第七条 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住建局、卫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参加专项验收,并经清洗消毒,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

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承担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规定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池,建立健全档案记录;

(二)             负责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三)             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

(四)             按规定要求对水质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             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             处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直接从事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维护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有健康证明。

第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标准需要停水的,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的或时间较长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缓解居民用水矛盾。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修建构筑物、厕所、化粪池等建设行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造成危害。

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的单位应当服从城市用水调度,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等费用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纳入住宅商品房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居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根据协议约定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等支付给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二次供水设施更新、维护和运行费用,亦不得 在水价外加价收取。维护和运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分10年计入营业收入。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居民住宅,其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经检测合格无需改造的,经居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同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合同,将二次 加压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城市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等;经检测不合格需 改造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自行组织改造,亦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组织实施改造,改造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改 造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依本条款规定移交管理并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对在建的居民住宅二次加压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执行。对已开工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建设,验收合格 后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对分期开发项目,可以将前期居民住宅二次加压建设成本差价部分及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等列入后期商品房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高层办公楼、公寓需要二次加压供水的,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姜堰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建设和运行管理费用标准

项目

每平方米分类标准(元/m2

建设工程费

建筑面积≤10m2

30

建筑面积>10m2

20

运行维护费

泵房至用户水表(不含泵房运行动力电费)≤10m2

25

泵房至用户水表(不含泵房运行动力电费)>10m2

21

泵房运行动力电费(10年)

16

说明:

1、本表建筑面积是指各类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

2、费用的计算等于建筑面积乘以对应的每平方米单价。

3、建设工程费(不含泵房土建),指泵房设备购置安装及用户计量水表前管道费用等。

410年后运行维护费纳入水费成本。

5、上述收费标准从20111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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