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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 2019-05-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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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自来水公司、各镇自来水公司(街道):

为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20号)等文件精神,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成本公开、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等程序基础上,经区政府同意,现对姜堰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保障群众基本用水需求和价格稳定、抑制过度消费、制约奢侈浪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对居民用水以年为单位设定基本用水额度,适当拉大各级用水量间的价差,对超量或奢侈用水实行阶梯加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居民节约用水。 

 二、适用范围

 我区城区及姜堰自来水公司转供给各镇(街道)直接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水。

 三、阶梯水量基数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要求,结合泰州主城区水平和我区居民用水实际,确定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192吨及以下;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大于192吨小于300吨(含300吨);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301吨以上。

 四、阶梯水价标准

 一、二、三级阶梯的基本水价比价为1:1.5:3(基本水价以外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执行),具体价格见下表。

阶梯划分

户年用水量

基本水价

污水处理费

水资源费

到户水价

第一阶梯

M3192

1.64

1.10

0.20

2.94

第二阶梯

192M3300

2.46

1.10

0.20

3.76

第三阶梯

M3300

4.92

1.10

0.20

6.22

    注:姜堰自来水公司转供各镇(街道)自来水价格仍为每吨1.89元 ,各镇(街道)自来水到户水价按上表执行。

 五、具体政策

 1、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用水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2、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3、关于“一户多人口”问题,一户以4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可申请每档年度增加48立方米的水量基数,以此类推,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4、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5、居民用水阶梯式水费实行分级累加计费制,计算公式为:居民用水总水费=第一阶梯用水量×第一阶梯到户价格+第二阶梯用水量×第二阶梯到户价格+第三阶梯用水量×第三阶梯到户价格。

 六、保障措施

 对区范围内经民政、总工会核定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以及特困职工,执行水价优惠政策。即每户每月免费使用自来水6吨(全年72吨可在一年内滚动使用,每户全年不足72吨按实际使用吨数减免)。

 七、执行时间

 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自2015121日用水量起实施,12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阶梯价格。

泰州市姜堰区物价局

                              2015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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