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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 2019-05-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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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程规定了姜堰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二次供水技术要求。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设要求、水质、水量与水压、加压方式与供水系统、水泵、水箱与压力水容器、管道与阀门、控制、保护与安防、泵房、水质保障、工程验收以及本规程用词说明等十四项。

 

目次

   一 总则·····················································1

   二 术语·····················································2

   三 建设要求·················································3

   四 水质、水量与水压··········································4

   五 加压方式与供水系统·······································4

   六 水泵·····················································5

   七 水箱与压力水容器·········································6

      一般规定···············································6

      水箱···················································7

      压力水容器············································8

   八 管道与阀门··············································8

      材质··················································8

      安装··················································9

   九 控制、保护与安防·········································10

      控制··················································10

      保护··················································11

      安防··················································12

   十 泵房····················································12

   十一 水质保障··············································13

        一般规定············································13

        消毒设备············································14

        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14

   十二 工程验收··············································15

        一般规定············································15

        竣工资料验收········································15

        现场验收············································15

   十三 本规程用词说明········································17

   十四 其它··················································17

 

 

 

 

 


一、总则

1、 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二次供水安全,提高姜堰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水平,特制订《姜堰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监督。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本规程制定的主要依据:

GB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GB/T 3797-2005《电气控制设备》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17051-1997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9-199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 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50265-97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055-199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242-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5-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7450-1987 《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

GB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T 3009-1993 《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

JB/T 8097-1999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JB/T 8098-1999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DB 29-22-2007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二、术语

1、 二次供水

是指对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2、 二次供水设施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池)、水泵、阀门、气压罐、消毒设备、电控装置、供水管道、泵房等设施。

3、水箱通气管

为使水箱与大气相通而设置的管道。

4、溢流管

为防止水箱(池)内的水超出允许的最高水位而设置的放水管。

5、泄水管

为排空水箱(池)内的水而设置的管道。

6、水箱人孔

为对水箱进行检修或清洗消毒而设置的人员出入通道。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

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颜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8、消毒

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致病微生物的一种措施。

三、建设要求

1、二次供水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2、当新建工程用户用水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大于市政给水管网实际供水压力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3、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应和市政给水管网或居住小区的供水能力相匹配,并应有建筑维护结构。

4、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二次供水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现场周边市政供水管网资料,会同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6分期开发建设的小区应按整体规划建设生活用水增压泵房,土建工程一次建设,设备安装分期实施。

7、二次供水设施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

8、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冻、防曝晒、防雷击等有效防护措施。

9、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铭牌,标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执行标准、技术参数以及卫生许可批件或其他有效的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等主要内容。

四、水质、水量与水压

1、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完善程度确定,水量应符合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与DB 29-2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3、二次供水系统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点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最低工作压力确定

五、加压方式与供水系统

1、二次供水形式的选择,一般可用水箱(池)加变频泵、水箱(池)加泵加屋顶水箱的增压系统以及叠压供水系统等;高层二次供水应有合理的竖向分区,不宜采用高能耗一次加压后再采用减压阀分区降压供水的方式。

2、在市政给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管网叠压供水形式。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应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施:   

⑴、市政给水管网可利用的水头过低的区域;

⑵、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水量、水压波动过大的区域;

⑶、使用叠压供水设备对周边(现有或规划)用户用水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

⑷、供水保证率要求高,需要连续供水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3、叠压供水配置低位水箱时,其贮水有效容积应按给水管网不允许低水压抽水时段的用水量确定,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贮水在水箱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

4、使用变频泵加压供水时,宜采用气压供水等装置,减少夜间等时段用水量很少增压泵持续运行保压的状况。

5、二次供水增压站的位置、规模、水压应结合居住小区规模、分期建设情况、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以及系统维护和安全运行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予以确定。应结合附近小区建设优先考虑集中建设加压泵站。

6、二次供水增压站的引入管宜从居住小区给水管网或市政给水管网单独引入。

7、二次供水竖向分区应根据二次供水形式,建筑物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能耗、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等因素,依照相关规范综合确定。

8、二次供水范围内,使用性质不同或水费单价不同的用水,应分系统分表计量。

六、水泵

1、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JB/T 8098《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B级;水泵振动应符合JB/T 8097《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B级。

2、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JB/T 8098《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C级;水泵振动应符合JB/T 8097《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C级。

3、对噪声和振动有更高要求的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水泵的选择应符合相关要求。

4、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安装。

5、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0.81.2m/s,出水总管设计流速宜≤1.5m/s

6、二次供水设备应设置备用水泵。

7、水泵采用变频控制时,水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况点应位于水泵流量扬程曲线的高效区右端。

8、水泵机组变频控制时,宜采用多台工作泵,水泵应能自动交替工作、互为备用运行操作应能自动切换及手动切换。

9、水泵机组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变频器。

10、系统采用气压给水设备供水时,其有效容积应与水泵最大允许启停次数相匹配。

七、水箱与压力水容器

1、一般规定

⑴、水箱和压力水容器应符合GB 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17051-1997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有关规定。

⑵、水箱和压力水容器宜优先选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水箱同材质,不锈钢焊缝应进行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可使用SMC钢化玻璃、聚乙烯、钢板搪瓷衬里等材料,严禁使用混凝土、手糊玻璃钢、普通钢板材料。

⑶、水箱及压力水容器的环境温度低于4℃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2、水箱

⑴、住宅低位水箱贮水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居住小区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确定,单幢住宅楼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50%确定;高位水箱调节容积宜按水箱服务区域内的最大小时用水量的50%确定。

⑵、水箱容积大于30m3时,必须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⑶、建筑物内水池(箱)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水池(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5m;水池(箱)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宜小于0.8m;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应具有排水条件。

⑷、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当水箱高度≥1.5m时,水箱内外应设爬梯。水箱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不锈钢材料。

⑸、水箱必须设置人孔。圆型人孔直径应≥0.6m,方型人孔每边长应≥0.6m,水箱人孔必须设有带锁的密封盖,密封盖上应有凹槽并加设密封圈,人孔保护高度应≥0.1m

⑹、水箱宜优先选择顶部进水;在水箱侧面设置进水管时,进水管与出水管应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⑺、水箱进水管管底应高于溢流管管顶,距离应≥0.1m;水箱出水管管底距水箱底部应≥0.1m

⑻、水箱进水管与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且进水管应安装具有机械和电气双重控制功能的水位控制阀。

⑼、水箱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溢流管管口应设置18目的耐腐蚀材料滤网。

⑽、水箱泄水管必须设在水箱底部,管径应≥DN50,,水箱底部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泄水管。

⑾、水箱溢流管、泄水管严禁与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有不小于0.1m的空气隔断。

⑿、水箱必须设置通气管,管径应≥DN25,通气管口应安装孔径为40μm的微孔过滤器。

3、压力水容器

⑴、压力水容器除应满足一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满足GB 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

⑵、压力水容器的设计压力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八、管道与阀门

1、材质

⑴、埋地给水管道应根据承受压力等级、地面荷载力的不同选出耐腐蚀、寿命长的管材、管件。应优先选用有内衬的球墨铸铁管和有可靠内外防腐的金属管道等。

⑵、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应优先选用耐压、耐腐蚀、安装方便的铜管、不锈钢管、衬塑钢管等。

⑶、应选用趋于直线、关闭灵活、耐腐蚀、寿命长的阀门,宜优先选用铜、不锈钢或阀体为球墨铸铁,阀杆、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阀门。阀板宜为软橡胶密封。

⑷、浮球阀的浮球、连接杆必须为不锈钢或铜材质。

⑸、除污器滤网应为不锈钢或铜材质,滤网宜为2040目。

2、安装

⑴、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直接连通连接。

⑵、建筑内贸易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公共部位,可设置在管道井内,但应有水表间或水表箱,水表间应设进出门。水表箱应设置在户外便于检修、抄读,不受曝晒、冻结、污染和机械等外力损伤的地方。

⑶、二次供水管道应作蓝色标识,并标明二次供水。

⑷、二次供水的进、出水总管上应设置手动、电动双重阀门。

⑸、二次供水引入楼内的立管应在建筑物首层设置阀门。

⑹、倒流防止器的设置必须符合GB 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选用空气隔断型,流速在2m/s时,水头损失≤0.03MPa、体积尺寸相对较小、具有自动排水功能、维修简便、耐用的倒流防止器。

    ⑺、建筑物内二次供水立管最高点或室外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的管段峰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九、控制、保护与安防

1、控制

⑴、设备控制设计应符合GB 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⑵、二次增压供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化控制设计,自控系统具有现场控制和远程控制两种模式,其运行模式可通过现场控制柜上人机界面的选择开关进行切换。其中,现场控制又具有现场人工控制和现场自动控制两种模式,远程控制也同样具有远程手动控制和远程程序控制两种模式。其优先级从高到底顺序为:现场人工控制 、远程控制、现场全自动控制、远程程控控制。

⑶、变频供水设备应采用恒压变量供水或变压变量供水方式。

⑷、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

⑸、设备应显示运行状态信号:电源、水源、水泵、消毒设备等;应显示运行参数:电压、电流、液位、频率(变频控制设备)、进水压力(设定值及实际值)、供水压力(设定值及实际值)等;应显示故障信号:过压、欠压、欠流、缺相、消毒设备、倒流防止器等。

⑹、变频调控控制时,设备供水压力控制与显示精度应≤0.01MPa

⑺、设备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的1.52倍,仪表安装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⑻、变频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JG/T3009《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的规定。

⑼、住宅二次供水自控系统须具有设备运行状态数据采集、传输、远程监测监控及功能参数越界报警功能,应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应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⑽、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能提供标准串行通讯接口和网络接口,满足自动运行以及远传远控各项要求。

⑾、计量水表应采用智能水表。采用智能远传水表时,远传线路一般设置在智能化管廊内,同时应有单独开户电源提供给智能远传水表集抄系统。

2、保护

⑴、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电源。

⑵、设备的电控柜(箱)的抗干扰能力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⑶、设备进水断水(或缺水)应能自动报警及停机保护,当进水恢复正常时,设备应能自动启动,正常运行。

⑷、设备应具有对过压、欠压、欠流、缺相、消毒设备等故障进行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⑸、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保护,并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⑹、设备中不等电位的裸导体之间,以及带电的裸导体与金属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B/T 3797《电气控制设备》的有关规定。

⑺、设备的介电强度应符合GB/T 3797《电气控制设备》的有关规定。

⑻、倒流防止器持续排水时间超过1分钟时,设备应能报警。

⑼、水箱应有可靠的液位控制装置,当水箱超高液位或超低液位及溢流时应自动停机报警。

⑽、电气设备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具有优良的抗干扰能力。控制柜应具有可靠的防雷击措施,并应符合GB 74501987《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的规定。

3、安防

泵房采用智能监控系统,应设置异常情况的报警装置并与视频监视系统联动,实现报警信号、视频信号与自动控制系统同步远传。

十、泵房

1、新建居住小区建筑的泵房应在建筑整体规划时同时规划。泵房应采用地面泵房方案,在居住建筑之外独立设置,其环境噪声与振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住宅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可靠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并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居住建筑的泵房应安装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4、增压泵房应合理布置,除应考虑水箱或稳流罐、管线、控制柜等设施外,还应考虑有足够的巡检和维修间距,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米,根据增压规模,泵房面积最低不小于30m2

5、泵房内电器控制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有防水、防潮措施。电器自动控制系统应高出泵房地面50cm

6、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

7、泵房应设置排水系统,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向排水设施。

8、泵房应通风良好,已建泵房如设置在地下室时,应设置通风装置,房间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为23次。

9、泵房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水质保障

1、一般规定

⑴、二次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⑵、管网叠压供水设施引入管上应设置低阻力倒流防止器。

⑶、二次供水设施中输配水设备、配件、水质处理剂(器)、与水接触的防护涂料和粘合剂等涉水产品均应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的规定。

⑷、二次供水设施设置水箱(池)时,应独立设置,不宜置于室外,不得与消防用水或其它非生活用水共贮。

⑸、二次供水水箱(池)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保证消毒效果。

⑹、二次供水应根据水箱(池)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纯依靠投放消毒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⑺、二次供水管道应避开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区域。

2、消毒设备

⑴、消毒设备应安全、卫生、环保、节能、便于安装检修、有效、耐用和运行经济。

⑵、应选用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和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

⑴、二次供水设施安装调试后应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

⑵、二次供水设备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⑶、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应包括以下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氨氮、亚硝酸盐氮、铁、总大肠菌群、耗氧量。特殊情况下可加检其他指标。

⑷、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频率应遵循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要求。

⑸、二次供水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和检验按照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十二、工程验收

1、一般规定

⑴、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及时对二次供水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⑵、验收程序:

①、工程竣工资料验收;

②、现场验收

③、出具验收报告。

2、竣工资料验收

⑴、二次供水工程资料:

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变更设计图纸;

②、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③、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图纸;

④、二次供水设备的资质材料。

⑵、卫生、环保资料:

①、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

②、水质检测报告;

③、清洗消毒合格证;

④、泵房环境噪声及振动检测报告。

3、现场验收

⑴、泵房设置及其环境验收内容:

①、泵房的设置;

②、泵房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

③、泵房排水系统;

④、泵房通风系统;

⑤、泵房保温措施;

⑥、泵房电源;

⑦、泵房防雷击设施;

⑧、泵房及周边环境;

⑨、泵房及比邻住宅环境噪声与振动。

⑵、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内容

①、设备材质;

②、设备供水参数;

③、设备显示仪表;

④、设备控制与数据传输系统;

⑤、设备接地等保护功能;

⑥、水泵机组设置;

⑦、水箱及压力水容器;

⑧、阀门与管道设置。

⑶、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GB 5024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

⑷、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GB 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GB 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⑸、二次供水水质各项指标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十三、本规程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对表示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十四、其它

本规程由姜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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